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兰某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2024年1月,兰某某明知张某某带来的钢筋、钢板等是偷盗所得,仍先后28次进行收购,并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出售。后经人报案,兰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查,张某某在一个月内在同一工地盗取钢筋、钢板共计1.97万多公斤,并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卖给兰某某。
H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H区法院判处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展开剩余69%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窝藏”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以及违法的持有、使用等。
2.“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的行为。
5.“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他方法”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出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是这些方法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行;三是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与他人的上游犯罪行为难以被司法机关追诉具有因果关系,且这种难以被追诉的效果是行为人追究或者放任的结果。如银行转账、投资经营、汇往境外等。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分工负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
(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3)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兰某某明知张某某出售的钢筋、钢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律师警示废品不是法外物,收脏就是自断路;严查来源守规矩,举报可疑是征途!
废品收购行业易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业者应当做到不收可疑物、必查必登记、立即报可疑,否则贪小利吃大亏!
四、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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